4)第231章 数据安全高于一切_穿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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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关键是恶心人。

  更有甚者,早期的一些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将其称之为“软件”简直是一种过誉。

  虽然有“软件”的形式,但连软件的最低功能都不具备。

  一般来说正规软件最起码也应该包含功能、内容和用户交互界面这三个最基础的部分。

  但早期的移动端软件开发不少开发者包装一下网站链接就敢自称搞了一款软件。

  这类“软件”非但没有什么实用价值。

  而且毫无新意。

  整个就一空壳软件。

  偏偏早期这类空壳软件一度大行其道。

  毕竟早期移动软件开发行业一片乱象。

  只要下载量之类的数据搞上去,就算啥内容价值都没有的应用也能忽悠忽悠外行人去。

  尤其是因为安卓端因为部分代码能直接和网页端的HTML混用。

  更是使得移动软件市场一片混乱。

  而蘋淉严苛的审/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这种乱象。

  甚至可以说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软件开发行业。

  按照这类审/核制度使得App没有了滥竽充数的可能。

  这些能给与用户更好交互体验以及对开发者进行不错的道德规范的举措在林灰看来还很加分的。

  如果蘋淉全部的审/核机制都是围绕着交互体验和规范行业展开的话。

  那么林灰并不会很介意这种审/核机制。

  非但不会介意,反而会大力支持。

  但问题是蘋淉对应用的约束远远不止于以上。

  在蘋淉对软件的众多约束中。

  林灰最不能忍受或者说林灰最忌惮的一点就是蘋淉对于数据方面的控制欲。

  在蘋淉的审/核机制中包含了大量对于数据的约束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的数据安全应实施适当的安全举措……”“开发者需确保按照AppleDeveloperProgram许可协议等准则妥善处理收集到的用户信息,蘋淉方面会就这方面进行一定的甄别……”这类的条款。

  就不一一列举了。

  尽管这些条款很大程度都是“善意的”,看起来都是从用户角度出发的。

  而不是苛责开发者的。

  也不是干涉数据的。

  但问题的关键是对于这些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归开发者所有。

  而是归蘋淉方面所有。

  涉及到应用软件数据安全方面的安全举措到底应该如何解释呢?

  如果有一天蘋淉拿着这一条款称林灰搞得软件的数据安全涉及一定的隐患必须要对用户数据加以审查。

  而林灰不答应就勒令下架软件。

  届时林灰该如何是好?

  防人之心不可无。

  林灰感觉他这种想法并不是杞人忧天。

  蘋淉的控制欲之强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即便蘋淉方面没这么强的控制欲。

  但谁能保证蘋淉背后的美國不会利用一些容易引发漏洞的条文兴风作浪呢?

  正如先前所讲的那样。

  技术没有国界,技术公司却是有国界的。

  技术公司本身可能只想安安稳稳地赚钱,并没有什么华丽花哨的想法。

  但技术公司背后的国家如果有一些别一样的想法呢?

  如果这些公司背后的国家一些平日里根本不见光的机构试图利用一些明面上的漏洞搞风搞雨

  那林灰就得不偿失了。

  数据这种东西可不是能商量的问题。

  涉及到数据问题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数据安全高于一切。

  或者更进一步,信息安全高于一切。

  这在前世是有过血一般的教训的。

  这方面问题林灰是寸步都不可能让的。

  如果在今后软件关于数据方面和蘋淉方面兴起波澜的话那大概率会导致林灰同蘋淉方面合作的中断。

  尽管从纯粹商业角度出发蘋淉方面未必会利用这些条款。

  但一旦恶意利用的话则将是林灰所不能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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